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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铆钉的拆卸方法超载大货车路口连撞38车致5死18伤丨货车改装点、检测站引导员和法人等8人追刑

发布日期:[2025-06-26] 作者:糊盒机常见问题

  2025年1月22日10时34分许,驾驶人蒋晓东驾驶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装载53880kg沥青混凝土)从位于巴州区的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出发,沿国道G244线往恩阳区义阳山南路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工地方向行驶。11时28分许行驶至G244线km)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川Y12U2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向前行驶620米,与前方行驶及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川Y890D3小型面包车等车辆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小型面包车内4人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8人受伤,38辆车受损。

  2025年1月22日11时29分许,巴中市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立即指令恩阳区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等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步将相关情况上报巴中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巴中市立即启动春运期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以市委书记鲜荣生、市长高鹏凌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专班,下设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信息、综合协调、社会稳定6个工作组,分线开展处置工作。指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兵,市政府副市长屈琳杰,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张夕谦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事故现场出动公安、交警、交通、医疗救护、应急、消防共16辆车50余人开展救援;组织警力70余人开展现场管控和秩序维护,现场救援有序进行。伤者第一时间送恩阳区人民医院、恩阳区中医院进行救治。14时30分许,现场救援基本结束,5名死者遗体送往巴中市殡仪馆,1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路段恢复通行。

  截至4月27日,17名受伤人员已痊愈出院,1人继续住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死亡人员遗体已火化,事故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受损车辆已依法依规按程序理赔。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市、区两级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善后赔付和处置工作有力有效完成;宣传、公安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并回应社会关切,舆论引导措施得力,未造成不良次生影响。

  1.在G244线名中年男性受伤倒地,在其前方30米处有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侧翻在道路右侧路沿处。

  2.G244线m间右侧车道内连续挫划痕、车体散落物渐向道路左侧偏移,沿途38辆车被撞损坏,川Y890D3小型面包车在川S71311重型自卸式货车尾部起火燃烧,川ADD2956轻型封闭式货车被引燃。

  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L3310B5,车辆识别代号:LGAX5CF4XF1007162,车辆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YC6L280-42/L64E1F00576,核定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6035kg,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4日在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由第一任车主赖果元挂靠在该公司。该车最近一次于2024年3月18日在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有效期2025年4月30日止。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4月16日。道路运输证编号:川交运管达字7号,经营许可证号:9,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发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交通运输局,核发日期:2024年3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由赖果元于2015年4月购买,车辆挂靠在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赖果元以18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万德成。万德成于2018年在巴中中学兴文校区附近临时电焊摊点加装20厘米高栏板。2020年8月,因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在卸货时向左侧倾斜,容易侧翻,万德成在巴中术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该车后轴左侧加装钢板弹簧1片,确保车身平衡。因之前加装的高栏板损坏,2023年2月16日,万德成在巴州区东盛骏达建材经营部购买方钢等用于改装货车栏板的材料,2月24日在巴中市经开区聚堆机械设备制造厂加装高栏板。2024年3月16日,蒋晓东以4万元价格从万德成处购买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仍然挂靠在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每年缴纳挂靠费4000元。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均在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①2022年4月11日,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彭波在检验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时,采集该车后轴左侧钢板弹簧的照片显示数量为11片,与该车登记信息不一致¹,未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规定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监督民警黄松对钢板弹簧照片把关不严,通过审核判定检验“合格”。

  ②2023年2月24日,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肖燎原在检验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时,采集该车后轴右侧钢板弹簧的照片显示数量为10片,与该车登记信息一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监督民警通过审核判定检验“合格”。

  ③2024年3月18日,蒋晓东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开到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大门马路对面李高清工棚处,由检测公司引车员郑涌泉接待并引导至公司收费室,告知其车辆无反光纸、反光板及放大号,且加装的蓬杆、高栏板需要拆除。蒋晓东在缴费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收费员何娜娜告知蒋晓东检测费用为850元,因车辆外观不合格还需额外支付车辆外观整改费用,后经双方协商,蒋晓东支付1000元,并约定由检测公司对面电焊工李高清拆卸蓬杆、高栏板,待车辆检验合格后再将蓬杆、高栏板加装到车上,此部分工费由检测公司代为支付。蒋晓东缴费后便将车辆钥匙交由郑涌泉,前往检测公司对面李高清工棚处交涉拆卸和加装高栏板事宜,并告知李高清费用已交给了检测公司收费室,随后离开。当日,李高清将货车蓬杆和高栏板拆卸后,郑涌泉将车辆开入检测站进行检验,何娜娜通过微信向李高清支付费用200元人民币。3月19日10时42分,郑涌泉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开至检测站外李高清工棚旁;15时许,李高清将拆除的篷布、篷杆和高栏板重新安装上车;17时49分,郑涌泉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开至龙兴检测站内停车场,将车钥匙和资料一并放在车上,并通知蒋晓东车辆已检验结束可以来开车。3月20日10时许,蒋晓东到检测公司将车辆开走。

  此次检测过程中,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魏瑜未发现该车后轴左侧钢板弹簧增加1片,且拍照时仅拍摄钢板弹簧局部,导致所采集照片显示的后轴左侧钢板弹簧数量为10片,未完整真实显示后轴左侧钢板弹簧实际数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监督民警黄松对钢板弹簧照片把关不严,未发现检 验机构拍摄照片不能清晰完整显示钢板弹簧数量的不规范情况, 通过审核判定检验“合格”。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6.3.5.2项: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2025年1月20日,蒋晓东经车友郭杉介绍,在巴中熙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下向恩阳城区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运输沥青混凝土,1月20日至1月21日共运输4车沥青混凝土。1月22日凌晨6时许,蒋晓东到达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排队等待载货,10时34分许,蒋晓东驾驶川S71311重型货车装载沥青混凝土从拌合站出发,往恩阳城区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方向行驶,直至发生事故。 蒋晓东连续驾驶时间未超过4小时,排除疲劳驾驶。

  (1)川Y890D3小型面包车(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00LQ6A2,车辆识别代号:LS4AAB2R4LE355612,车辆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DK12C/20491283,车身颜色:灰色,机动车所有人:王向阳,出厂日期:2020年12月15日,注册登记日期:2021年3月15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止,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4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3年3月9日,检验结果:合格。

  (2)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欧度牌OD1000DQT-3,识别代号序列:HK3TEGZ27RA000119,电机型号:12ZW9652318YA,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名称: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型公告编号:739,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3月8日)。车辆所有人:周耀才(已在事故中死亡),事发时实载1人。

  1.蒋晓东,男,汉族,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31年2月11日。2015年2月11日,蒋晓东向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申领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021年1月26日转籍至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档案编号为:4)。2021年4月22日,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为蒋晓东核准增驾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5月18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7年5月17日,发证机关为巴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蒋晓东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0条,均已处理。

  2.李容,女,汉族,川Y890D3小型面包车驾驶人。2016年6月7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6月7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

  3.周耀才,男,汉族,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17年1月24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8),驾驶证有效期至2033年1月24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现场位于G244线m处,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恩阳区方向、北往巴州区方向,道路由中央绿化隔离带隔离机动车双向6车道,两侧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绿化带隔离,该路段货车限速40km/h。事故中心现场位于G244线 m之间。事故中心现场南侧为泸溪河大桥十字交叉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泸溪河大桥全长340米,桥面机动车道全宽2260 cm,道路由中央黄色双实线条机动车道。桥面两侧路沿高于机动车道路面40cm,路沿外侧设置有人行道。G244线m处由北往南单幅道路从3条机动车道渐变为4条机动车道至泸溪河大桥十字交叉路口。由北往南单幅道路从右至左车道宽度依次为:340cm、340cm、340cm、345cm。

  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和川Y890D3小型面包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①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②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第一轴右侧气室推杆与凸轮轴摇臂之间的连接销陈旧性缺失,第一轴左右、第二轴右制动器制动鼓磨损量超限,第三轴右制动器摩擦片粘附油污,第一、二轴左侧制动器制动气室膜片老化、裂纹、变形,第四轴左制动器制动气室活塞密封圈脱落,第四轴右制动器制动摩擦片领蹄表面有裂损,摩擦片铆钉深度为0,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及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之相关要求;第一轴右制动器无工作效能、第三轴右制动器摩擦片粘附油污、第四轴左制动器制动气室活塞密封圈脱落,均会造成车辆制动效能降低;第二、三、四轴左、右制动器制动鼓摩擦面发蓝,说明存在制动热衰减现象,制动热衰减会造成车辆制动效能降低。③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尾部标志板未设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④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未设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⑤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部分反光标识陈旧性损坏,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之相关要求。⑥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钢板弹簧第二轴左右两侧、后轴左侧钢板弹簧片数均增加1片。⑦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箱栏板存在加高改装。⑧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灯光信号装置被烧毁,无法检验。

  ⑨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距事故发生地点3201m处的车辆行驶速度为36 km/h,距事故发生地点1420 m处的车辆行驶速度为32km/h,随后因该车制动效能降低,行车速度越来越快,事故发生时车辆速度介于61km/h~65km/h之间。

  ⑩制动失效原因鉴定结论如下:超载状态下的货车行驶到长下坡路段,制动下坡过程中产生制动热衰减且未使用淋水装置降温,加之货车第一轴右制动器无工作效能、第三轴右制动器摩擦片粘附油污、第四轴左制动器制动气室活塞密封圈脱落,造成该车制动效能降低,丧失了有效减速的能力。

  (2)川Y890D3小型面包车:对该车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下:川Y890D3小型面包车燃烧符合在事故碰撞中形成。

  (1)李容,女,川Y890D3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身份证号:513701********544X,经鉴定系颅脑并胸腹部损伤合并高温火焰烧伤死亡。

  (2)王向阳,男,川Y890D3小型面包车乘客,身份证号:513701********5419,经鉴定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生前烧死。

  (3)王静,女,川Y890D3小型面包车乘客,身份证号:511902********5446,经鉴定系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颅脑并腹部损伤死亡。

  (4)王文,男,川Y890D3小型面包车乘客,身份证号:511902********5417,经鉴定系颅脑损伤合并高温火焰烧伤死亡。

  (5)周耀才,男,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身份证号:513027********5933,经鉴定系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

  经对驾驶人蒋晓东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检验结果为:在蒋晓东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排除酒驾情况。经对驾驶人蒋晓东进行、甲荃安非他明、毛发联合检测试测(液体金法)和依托咪醋毛发检测试剂(液体金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排除毒驾嫌疑。

  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几何线形、横断面车道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进行鉴定,结果如下:

  ①事故发生路段所在长下坡的坡长(5.145km)、最大坡度(-5.95%)、平均坡度(-3.48%)以及任意连续3.3km路段平均纵坡最大值(-4.47%)等,能够满足行业标准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②事故位置上游平面为一段长度约为1.1km的连续直线,不违反行业标准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对直线长度的相关要求。

  ①事故路段临近交叉路口在K1284+300处设置有版面内容为“四川友好医院国家三级综合医院”的悬臂式蓝底矩形标志,该标志含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的相关要求。②事故路段临近交叉口未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的相关要求。③事故路段临近交叉口K1284+320处悬臂上设置的禁止直行禁令标志和辅助文字“货车”,与上游K1284+300处悬臂上设置的文字内容为“禁止大小客车、货运车、拖拉机、半挂车、三轮车直行,请经外环线、恩阳大道(曾家坝)、马鞍铺行驶7:00-21:00”的白底矩形标牌,在禁止直行的车辆类型和时间范围方面存在矛盾,不符合行业标准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的相关要求。④事故位置上游路基路段(有非机动车道)过渡到泸溪河大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渐变段路段未设置有任何交通标志,与该道路2014年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置“非机车混合注意慢行”行车安全提醒标志的记载不相一致。

  ①事故发生路段从右往左第1车道和第2车道之间的分界线m长的黄色单实线,其颜色为黄色,不符合行业标准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关于同向车道分界线颜色的相关要求(应为白色)。②事故发生路段在右转车道黄色单实线起点断面及其上下游的行车道内未设置有标明各车道行驶方向的导向箭头,不符合行业标准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的相关要求。③事故路段临近交叉口设置的三组导向箭头距离路口停止线m,不符合行业标准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关于交叉路口进口道导向箭头设置位置的相关要求。④事故临近的交叉口施划的停止线颜色为蓝色,人行横道线包含白色、黄色、粉色、蓝色等颜色,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条关于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颜色的相关要求(均应为白色)。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38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718万元。

  蒋晓东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³、第十六条第(一)项4、第二十一条5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6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驾驶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1.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佑物流),肇事车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法定代表人:段杭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批发、零售:汽车及汽车配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伍春华。公司执行董事:段杭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伍春华,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科科长兼安全员:王小兵;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杨菊。

  2.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事发车辆运输的沥青混凝土加工生产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系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三级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T;法定代表人:雒闯;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检测),肇事车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3月18日在该公司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法定代表人:何娜娜;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代驾服务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发证日期:2021年1月6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5日,发证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巴中熙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熙玥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 MA68E6UT6C,法定代表人:张文;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5.巴中市经开区聚堆机械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聚堆机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0 MA69428475,经营者:李明,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生产、制造、设计、销售及维修服务。

  6.巴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市属国有企业,对公路公司100%控股,系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法定代表人:魏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公路工程监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铸造机械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

  7.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运营集团),市属国有企业,对建工集团100%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7,法定代表人周照森。经营范围: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固体废物治理;企业管理等。

  8.巴中术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术美汽配),为肇事车辆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加装钢板弹簧,成立日期:2018年6月13日,汽车维修三类资质,法定代表人:何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 MA66PE446D,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零配件批发与零售;汽车维修服务。

  9.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XF(16-1),法定代表人:郑毅;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等。

  10.成都州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州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9;法定代表人:李会东,经营范围:水电气工程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建辅建材、水暖器材生产、销售、安装等。

  恩阳区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2.32亿元,道路设计长度4532.848米,由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并负责项目监管,广西三建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建。广西三建与成都州建签订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和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由成都州建提供原料和施工机械。2025年1月10日,成都州建与熙玥建设签订道路路面材料供应铺筑单项合同,约定由熙玥建设提供路面材料及运输,并进行路面铺筑。2024年2月7日熙玥建设与公路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加工合同,约定原材料购买、运输以及沥青混凝土运输均由熙玥建设负责,公路公司按照90元/吨的单价收取加工费。熙玥建设自行组织货运车辆进行运输,其运输车辆为驾驶员自行提供,均登记在不同的运输公司名下,肇事车辆川S71311则登记在天佑物流。

  蒋晓东驾驶严重超过核载质量,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1.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天佑物流对名下运输车辆管理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对肇事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非法改装、驾驶员超载运输行为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2.货运源头装载管理不到位。公路建设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虽过磅计重但超载后仍自由出入场站,未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企业主体责任。

  3.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达州市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举一反三不够,相关行业部门未形成有效监管。

  (1)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3月蒋晓东从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原车主处购买货车后,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仅在天佑物流办理了内部变更手续,未对车辆和驾驶人实行有效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公司未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且岗前安全教育考试为公司提前提供好答案交由驾驶员作答,在岗安全教育培训仅由驾驶员自己在“车三好”APP上进行在线学习,线上学习人员长期较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同虚设。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对肇事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2023年9月,达州市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车辆改装全覆盖检查,该企业只检查了少部分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公司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规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上路或定点检查,但实际从未对肇事车辆进行过检查。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不健全,未明确司磅员及时报告、制止车辆超限超载出场行为的职责。

  (2)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制定的《物资管理部热拌站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货物装载人员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重装载,不得超量装载,且由调度员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但实际操作时不管车辆是否超载,均按照驾驶员的要求进行装载。

  (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企业主体责任,违反规定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装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车辆出场。2025年1月20日至1月22日,向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运输沥青混凝土的出场车辆78车次,超载78车次,超载车次率100%。

  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顺利通过检验,检验结束后又利用第三方将车辆恢复到非法改装状态,并支付拆卸、加装高栏板费用,且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外检员上传车辆钢板弹簧检测图片不规范,导致非法改装车辆通过年审。

  未按“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下属企业公路公司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企业主体责任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

  未有效督促建工集团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公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建工集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力。

  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公路安全巡查工作力度不够,对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整治不彻底。履行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7。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沉到巴州区的执法队伍日常管理乏力8。

  (1)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整治不彻底。对巴州区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区域,未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

  (2)履行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未对公路公司合法装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下沉执法队伍日常管理乏力。未有效将下沉执法队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纳入属地日常工作内容一体研究、统筹安排,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停留在文件任务分工表面,导致超限超载治理不力。

  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对巴州区交通运输局和下沉到巴州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整治督促指导力度不够,监督指导巴州区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

  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清排清剿清零攻坚行动力度不够,落实上级要求有差距。开展“三超一疲劳”查处力度不够,针对事发路段车流量大、货运车辆多、事故多发的现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预防事故和管控道路交通秩序,对机动车检验审核把关不严。

  汲取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非法改拼装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不力,对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弄虚作假的行为失管失察。对辖区运输企业长期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情况,只检查不跟踪督促整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因改拼装、超限超载接连出现较大事故,未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7《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行业监管部门的复函》:根据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和“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市公路建设公司在巴州区的行业监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

  8根据《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创新市级执法队伍运行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意见的通知》(巴编发〔2025〕2号)和《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巴编发〔2024〕88号)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沉到巴州区的执法机构由巴州区管理,含相应工作职责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职责。

  作为达州市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业务指导、督促不力。汲取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不够深刻,辖区道路运输企业非法改拼装、超限超载多次引发事故,督促隐患整改不力。

  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清排清剿清零攻坚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未有效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清排清剿清零攻坚行动不力,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辖区市政工程违法转包行为失管失察。对辖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底线意识树立不牢,汲取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不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缺位,对车辆改拼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不力,辖区企业接连出现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举一反三防范整改措施不到位。

  1.广西三建与成都州建签订路面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合同,将路面摊铺一并承包在内,成都州建又将路面材料供应、设备及路面摊铺转包给不具备道路施工资质的熙玥公司。成都州建涉嫌存在违法转包行为,熙玥公司涉嫌存在违法承接行为。

  1.蒋晓东,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严重超限超载、制动性能状况不良的货车行驶至长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失效,临危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伍春华,天佑物流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管理经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长期未对挂靠车辆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外地经营的挂靠车辆长期处于失管状态;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率长期较低,车辆安全隐患治理不落实,未对蒋晓东驾驶的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肇事车辆非法改拼装、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3.段杭私,天佑物流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企业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所属车辆违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只排查记录没有改装行为的车辆,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率长期较低,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管理经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4.王小兵,党员,天佑物流安全科科长。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致使车辆违法改装情况长期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入职教育和在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率长期较低。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5.张文,党员,熙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明知驾驶员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长期超限超载运输不管理、不制止,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承接项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6.李高清,个体电焊工,在龙兴检测对面有偿为非法改装货车车主提供检前拆卸篷杆、高栏板,检后安装篷杆、高栏板的业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7.郑涌泉,龙兴检测引导员,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规避检验,通过检验后又将车辆恢复到非法改装状态,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与李高清共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何娜娜,龙兴检测法定代表人,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规避检验,并支付拆卸、安装费用,导致非法改装车辆违规通过检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与李高清共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经检察院、法院认定上述人员不构成犯罪,其涉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将涉及公职人员移交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企业职工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天佑物流。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建议由达州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整改。

  2.公路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3.龙兴检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通过检验,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车辆进行检验。建议由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4.熙玥建设。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运输。建议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5.聚堆机械。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为肇事车辆川S71311重型自卸车加装高栏板。建议由巴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6.建工集团。未按“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下属企业公路建设公司落实货运源头单位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建议由国资运营集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国资运营集团。未有效督促建工集团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公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建工集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力。建议由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杨菊,天佑物流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做到24小时全方位监管,动态监管平台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建议由天佑物流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张精蕾,公路公司物资管理部员工,沥青拌合站操作员,未按货车核载标准放料,听从驾驶员要求进行装载,致使多辆运输车长期从拌和站超载装卸货物上路行驶。建议由公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建议。

  1.成都州建涉嫌存在的违法转包行为,熙玥公司涉嫌存在违法承接行为,建议移交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事发路段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存在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问题,建议移交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3.术美汽配违规对川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轴加装钢板弹簧的问题,建议移交巴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在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90日内函告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1.建议责令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巴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巴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向恩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巴州区交通运输局向巴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令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党委政府、恩阳区党委政府向巴中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令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向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汲取近年来省内同类型事故教训不深刻、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有盲区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压实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能力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全面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要定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特别是对国省道与农村道路交叉口、公路隧道、桥梁、临水临崖、急弯、长下坡、施工路段等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排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台账,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并按期推进。对长期拖延未完成治理的,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全面强化货运源头风险防控。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所管行业内货运源头单位底数并建立台账,对其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装完善货物装载计重设备、监控设施等,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要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落实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抄告同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门,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三)全面强化超限超载秩序管理。织密路面执法管控安全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联勤,全面启动所有交警执法站、交通运输治超站,最大限度把执法力量和装备摆上路面。重拳治理“双百”货车超限超载违法隐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全面总结此次事故,举一反三,针对“百吨王”和超限率超过100%的货车及违法行为高发区域,联合开展严厉打击。

  (四)全面强化规范建筑工程管理。要规范建筑工程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明确行业管理责任。一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建筑施工活动全过程监管无遗漏。二是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五)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定期梳理存在高风险、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约谈、曝光。要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点驾驶人员监管,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在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均负有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全面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国有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排头兵”作用。

  (六)全面加强机动车检验监督。健全完善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持续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防止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过检验。要深入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与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伴生关系的非法改装窝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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